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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话题作文: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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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星虽然易逝,但是它已经点燃了最美的星空。文字是最能表达情感的,下面就一起看看小鱼作文网给大家带来的关于美国话题作文: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的内容吧!

  篇一:读美国宪政历程有感

  如果以中华五千年的文明史作为尺度来衡量,自1787年美国费城制宪会议至今的短短两百余年无疑是短暂的,甚至不及中国一个朝代的跨度,但在世界政治史上,美国宪政的发展历程却着实为我们树立了一个典范。

  当我们认真审视这部仅仅六千余言的法律文本时,会感叹美国先贤是多么富有前瞻意识。这也难怪,当初总数55人的制宪会议代表中有超过半数是律师,这部宪法,其实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契约精神在美国社会传统中的根深蒂固。

  如果我们认为只要有成文的宪法就能高枕无忧,那么我们的想法又过于简单。书中说:“在人类历史上,曾经有过很多比美国宪法不知美妙多少倍,甚至可谓是尽善尽美的宪法,但却都沦为明日黄花。它们试图构造的人间天堂,犹如过眼烟云,好则成为后人的笑柄,恶则成为百姓的炼狱。”说得鞭辟入里,入木三分。难道不是如此吗?没有立法、行政、司法、新闻监督的分权制衡,宪法只会被束之高阁,或者成为某些人掩盖自己不可告人目的的幌子。

  美国的法治,核心在于每个利益群体都可以依法为自己争取权利。民主不是“少数服从多数”,而是“保证少数人有说话的权利”。谁都不是生来高尚,谁也不是生来卑鄙,谁也没有从道德制高点上俯视别人的资格。美国政治进步的过程,实际上是不同利益群体间相互妥协、不同势力间相互制衡的过程。例如,宪法规定国会设立参议院与众议院,初衷就是为了保护人口稀少的小州的利益。可以说,在法律框架下的博弈、妥协、制衡才是民主、法治的精髓,既杜绝了少数人的专制,又避免了多数人的暴政。

  书中提及的二十五个大案,读起来让人荡气回肠,尤其重要的是,这些案例中所交代的社会背景简直就是我国社会发展历史的一个缩影!这些案例很多都能在国内找到翻版,因此对理解和解决我国现阶段存在的社会矛盾有着很大的启示。例如,程序公正和结果公正之间(橄榄球明星辛普森杀妻案)、新闻自由与公正审判之间(《纽约时报诉萨利文案》)、民族政策与种族歧视之间(斯科特诉桑弗特案、二战日裔美国人被拘留案、布朗诉皮卡教育委员会案、罗德尼*金诉洛杉矶警察局案)、宗教自由与爱国主义之间(向国旗致敬和效忠誓词案),都能在国内找到对应的例子。以最近美国华人游行示威,抗议电视台未经审核就公开播出主持人辱华言论的事件为例,与1992年洛杉矶黑人青年罗德尼*金被白人警察殴打,引发全城暴乱有着诸多相似之处。

  需要说明的是,在司法实践中,宪法需要被赋予时代精神。宪法所蕴含的理念是广阔深邃的,但宪法本身又具有局限性。世界在不断发展变化,而宪法实际上不可能将世间所有事物包罗其中。制订宪法的人,受制于自身所处的时代背景,实际上为宪法打上了鲜明的时代烙印。一部试图解决一切问题、包罗万象的法律根本就不存在。不同时期,宪法可以是引领时代前进的号角,也可能成为阻碍社会进步的桎梏。联邦最高法院曾经根据宪法,判决黑人没有人权,也曾根据战时需要,判决美国政府将日裔美国人送入劳改营的行为合法,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下,很难说此类判决孰是孰非。所以,曾为树立联邦最高法院至上司法权威立下不朽功勋的马歇尔大法官才说:”我们绝不能忘记这是一部需要我们解释的宪法“。当时代进步需要宪法做出新的诠释时,就需要有人勇于否定过去,为宪法注入新鲜的血液,顺应时代发展的趋势,以保证宪法万世长青。

  由于关注社会现实,司法理念与时俱进,美国宪法避免成为了迂腐过时的”老皇历“。司法开明主义的倡导者、有”伟大的异议者“之称的霍姆斯大法官说过一句名言:”我们需要学会超越我们自己的信念,让有序的法律变化去废除我们曾经珍视的东西“。九位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们以超越党派的立场,坚持独立思考,关注社会舆论而又不盲从,相互之间协商权衡,才最终做出一锤定音的最终判决。

  联邦最高法院的终审判决,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尽管其判决结果并不总是获得广泛认同,甚至有可能引发广泛争议(如分歧巨大的堕胎是否合法案),但无论意见在多大程度上相左,人们都会尊重法庭的裁决。在民主法治的社会,即使试图推翻法庭判决,大多数情况下,人们也会通过走正常的法律程序来表达主张。也正因此,英国前首相丘吉尔才会风趣而又不失深刻地说,民主是人类所尝试过的最坏的政治制度中不太糟糕的那一个。

  “星条旗保护焚烧它的人”,这是对美国宪政精神的最佳注脚。即不以任何主义为由侵犯个人合法权利,不通过占领道德制高点打击异己,一切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任何审判都要以法律为依据,以事实为准绳,即使是犯罪嫌疑人,也享有“米兰达告诫”所宣称的权利。反之,如果失去了对宪法所坚守的公平正义、个人自由等基本原则的主张,失去了对法律的尊重,即使以公仆自居,以爱国者自封,冠以各种主义之名大行其道,也是以正义之名,行暴虐之实。无论是爱国主义,还是种族情绪,抑或宗教立场,都将成为潘多拉魔盒中被释放出来的噬人猛兽。

  当然,在实践当中不存在完美的事物。有悖于宪政精神的暗箱操作、背叛了公平正义的肮脏交易不会自动消失,过分拔高美国宪政体制的作用也不符合现实。但我们必须承认,正因为宪政体制的存在,给了人们在体制内依法解决问题的可能,这也正是宪政的可爱之处。宪法的伟大,在于它活着。是顶层设计上的分权制衡、是司法实践中的关注现实赋予了宪法与时俱进的生命力,它活在宪政体制的保护下,活在契约精神的滋养下,活在每个自利人的依法博弈中。

美国话题作文: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

  篇二: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

  如果你喜欢刘瑜《民主的细节》,又认为《论美国的民主》或者《联邦党人文集》太过冗繁晦涩,那么我强烈推荐任东来等合著的这本书,兼具学术性与趣味性,对于美国司法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比较翔实的资料和客观的评价,是相当不错的初级宪政史读本,远好过林达那种消遣型的散文式描述,令我感慨良多,姑且胡诌一二。

  制约、妥协与平衡的产物:美国联邦宪法

  1787年5月制宪会议召开时的美国,不过是刚刚取得独立地位的13个邦基于《邦联条例》组成的一个松散的联盟,政治不统一,经济财政状况混乱。作为独立战争的领导人,心急如焚各邦的56位政治精英齐聚一堂,违反授权,擅自主张,把修改《邦联条例》的会议变成了制宪大会。某些确凿的证据指出,这些人精明有余,高尚不足,其实制宪的主要动机其是保护自己的经济利益。托克维尔说他们是“新大陆最精明、最高尚的人物”实乃过誉。甚至华盛顿当时也认为,这部宪法能用50年就不错了。然而,作为人类历史上首部成文宪法,美国联邦宪法历经两百多年风雨,见证了一个飘摇的新生共和国成长为世界头号强国的历程,其奥妙何在?

  伍德罗·威尔逊总统曾经说,“我们的宪法之所以恒久,就在于它简洁。它是一块奠基石,而不是一座完整的大厦。或者用句老话比喻:它是根,而不是完美的藤。”那么,这个“根”里到底有什么呢?我觉得宪法其实就是用语言和逻辑包裹起来的某种政治哲学理念。众所周知,美国国父们借鉴了洛克和孟德斯鸠等人的理论,其根本出发点就是政府权力必须受到制约与平衡,使得宪法条文中处处体现出对权力深深的不安与不信任。然而因为对英国的暴政记忆犹新,即便是这样一部众多精英争吵了四个月才成型的宪法和即将建立的当时世界上最弱小的政府,也令民众感到忧虑,以至于汉密尔顿和麦迪逊等人不得不抄起笔杆子在报纸上为宪法辩护,形成了著名的《联邦党人文集》*。最后,经过妥协,联邦主义者同意在宪法通过后立即加入保障个人权利和自由的修正案(即后来的《权利法案》),才使美利坚合众国不至于胎死腹中。

  可以说,美国宪法从一开始,就是一部旨在限制政府权力与行为的宪法。既然政府是“必要之恶”,那就把利维坦关在笼子里,以免伤人。具体方法则是在政府部门之间横向平衡,中央与各州之间纵向平衡,并且以宪法形式保护公民个人的权利与自由。既不能寄望于英明的领导者,也不能依赖人性的善良,一切都得遵从宪法所体现和宣扬的契约精神与程序正义。这便是美国国父们的初衷。

  民主、法治与宪政

  严格说来,美国似乎应该算联邦共和制,而非民主共和制。怎么看法治都要比民主重要的多:宪法通过时,投票的一共才2000来人;代表最高司法权威且终身任职的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是由总统任命而非选举产生;甚至总统的产生也是由选举人团的间接民主方式选出的,因此才会出现2000年戈尔比小布什多了50多万普选票缺输掉了宝座的情形。

  然而民主和法治可以断然分割开吗?我院潘为老师因民主制主张“多数决”而对其嗤之以鼻,并且认为法治才是改革的最终出路,现在想来,恐怕有失之过简之嫌。盖因民主实在是个内涵丰富且在仍在不断发展中的概念。蔡定剑教授《在民主是一种现代生活》中提到,现代的民主概念其实包括法治因素,我觉得这个说法是在理的。

  相对来说“法治”则要明晰许多,不管狭义广义,无外乎“rulebylaw”或“ruleoflaw”两种,中文习惯以法制和法治两种说法加以区分。广义法治的概念本身就认可平等观念和天赋人权思想,因此与民主可以说确实渊源颇深。

  而宪政本身并不涉及民主,宪政不关心政府和政权的产生方式。哈耶克指出宪政的实质有两个方面:其一是限权,即限制政府及立法机构的专属权力;限权的一个精巧的技术性手段是分权。二是保障,即保障人民的各项基本权利,特别是洛克主张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宪政不仅限制政府的权力,也限制“人民”即多数的权力。通过宪法和法治的方式践履这样的政治制度,就是宪政。意即宪法是静态的,而宪政是动态的,有宪法不一定有宪政。具体在实践中,宪政的关键是独立和不受选举约束的司法系统。

  “我们看到一个独立与公正的司法机构对于保证民主选举的完整与可靠是至关重要的,而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即在于司法程序本身必须是一个自由、平等与公开的说理过程,其中每个法官(不论是‘几品’),都可以不受压制、毫无顾忌地表达自己对宪法与法律的观点,而他(她)的任何法律意见——无论是多么智慧或荒谬——也都将受到法学界同行、学者乃至整个社会与历史的无情检验。”

  其实纠缠于概念或者“主义”本身是很无聊的。但是在这种纠结中,我们不难发现,无论是把民主、自由、平等之类的概念作为价值追求,那么,宪政与法治原则就是其必然逻辑。具体到美国,王辑思院长(时任社科院美国所所长)在本书序言中说道:“显然,本书中的‘宪政’绝非‘立宪政治’或‘民主政治’,同孙中山的‘宪政’大相径庭,而大体是constitutionalism的意思,即在判例、司法解释、颁布法令中,依据宪法逐步形成一整套法律体系,借以治理国家。从‘宪政’的不同定义中,可以体会到中美两国在法律体系和观念上的巨大差距。而正是这种差距,才使本书具有其价值和趣味。”

  制度有什么用?

  轰动全球的水门事件给美国带来了深远影响,其过程可谓一波三折跌宕起伏。在本书的分析中,我注意到一个相对细枝末节的有趣事件。自罗斯福新政始,美国总统的行政权力得到极大强化,尼克松甚至被称为“帝王总统”,总统直接任命的白宫幕僚权倾朝野。在水门事件中,尼克松希望借当时极高的民意支持率和总统行政特权抵抗司法介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而且就其本身而言水门事件也实在算不上什么惊天动地的大事。于是,尼克松要求司法部长理查德森解雇找麻烦的独立检查官考克斯。然而,理查德森给了总统一个明确的答复,“如果你坚持,我辞职。”尼克松心说你丫有种,继而要求司法部副部长执行这一命令,得到了类似答复。总统大怒,最后任命第一助理副部长博克为司法部代理部长,将考克斯撵回家,并且查封了其办公室。

  最后事实证明,总统正是毁于这一蛮横专权的举动所引发的宪政危机,而并非水门大厦的窃听事件。我所感兴趣的是,理查森和他的副部长缘何敢于跟“帝王总统”叫板,非要和大老板过不去呢?放在其他不同的制度环境下,这种行为发生的可能性无疑会大打折扣。是他们二位有过人的道德修养,还是对原则有近乎神圣的膜拜?

  要说起来,理查森其实算是尼克松的老朋友、老部下,但是在尼克松提名他为司法部长后,国会举行的任命听证会上,参议院司法委员会特意要求理查森承诺保证不非法干涉特别检察官的决定和行动,在他信誓旦旦满口答应后才批准这一任命。因此,若他言而无信,必将对个人声誉和政治前途造成极恶劣的影响。果然水门事件后不久,理查森同志便重新出山,被福特总统任命为商务部长和驻英大使等要职,声望极高。反观博克,十几年后,里根总统提名其出任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被参院坚决否决,当年的决定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道德固然重要,但一定要求政客们具有超常的品行修养,未必现实。如果人人都是天使,还要政府干嘛?相比较无政府的混乱和有政府的管制,后者是两害相权取其轻的选择。但是政府行为也必须收到严格约束,这个约束便是制度设计。制度决定行为,设计精巧的制度尽可能的规范了官员的行为,便能使政府可能带来的恶显著减少。

  对此,本书作者评价道:“要求政府官员坚持原则固然非常重要,但是,只有制度性的监督和保障,使耿直守法之士善终,令趋炎附势之徒失意,才能真正在各级官吏中形成坚持原则、奉公守法的操守和风气。”

  然而必须看到,世上不存在尽善尽美的制度。美国的政治文明虽然代表着人类历史上相当高的成就,但也不可能面面俱到。为了限制政府权力,宪法赋予人民持枪权,固然可以有效保护私产,却无疑提高了社会生活的危险性;警察和检查院在刑诉中必须严格遵守正当程序,嫌疑犯有权不自证其罪(“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将成为呈堂证供……blabla”即宪法第五修正案引申出的“米兰达宣告”),无疑降低了刑事犯罪的破案率;繁复的权力制约机制,严重影响行政效率;法律体系的极端重要性使得律师遍地,诉讼成本极高,而且由于所有法院都有义务为贫困的刑事罪案嫌犯提供辩护律师,因此又增加了社会成本。所以说,美国的宪政体系在民主与法治中,倾向于法治;在自由和效率上,选择了自由。所谓鱼与熊掌不可兼得是也。

  引申出的一些思考

  1、一项制度的建立,有多种方法,最常见的就是暴力革命或者渐进改良。孰优孰劣,也许因时因地而异。可是无论如何,不能忽视社会文化传统的巨大影响力。彻底的全面的否定过去,恐怕往往意味着秩序的混乱。从这个意义上,改良优于革命。可“传统”究竟是什么,与“现代”的关系又怎样?三言两语很难说清。汉斯·摩根索曾经说,就政治理论而言,新鲜突兀未必是优点,源远流长也未必是缺点。即使不考虑“传统”到底有何是非对错,也应当作为一种既存因素加以考量,而决不可视而不见。因此老潘讲中国未来的改革路径必须从古代政治文明中寻找答案,也是有道理的。未来考虑读一读东欧转型社会的东西,看看有何借鉴意义。

  2、曾有位非主流学者提到,他认为对于一个大国而言,联邦制是最优选择。这个我完全没有概念。中央与地方之间的关系究竟是怎样才算和谐?值得思索。

  3、*关于《联邦党人文集》。去年尹宣先生新译《联邦论》出版,首先在题目上就非常靠谱,也有人说《联邦党人文集》应为《联邦主义文集》,盖因此书面世时,尚未有联邦党这种东西。《联邦论》应当找来看看。

  好吧,先这么着吧。最近又开始忙了。

  篇三:美国宪政历程读后感

  在美国的政治体制中,最高法院的核心职责是通过审查涉及宪法解释的案件,来判定联邦或州议会的某项法律或者联邦或州政府的某种行为是否违宪。因具有这一强大的司法审查权,最高法院在美国的政治制度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甚至可以说是成了民众与政府之间、各级政府之间以及政府各部门之间争议的最终裁决者。休斯大法官在1907年一次演讲中的某句说辞很好地诠释了这种状态:“WeareunderaConstitution,buttheConstitutioniswhatthejudgessayitis。”

  然而美国的最高法院一开始也并不是像现在这么强大。最高法院成立之初,华盛顿任命了六位大法官,实到的只有四位。第一任首席大法官是约翰·杰伊,也就是与麦迪逊、汉密尔顿联手撰写《联邦党人文集》的那位,在这个职位上工作了六年后他选择辞职,五年后,约翰·亚当斯总统请他重新担任大法官,他拒绝了总统的好意,并说了这样一段话:

  “为司法部门不断争取一个合适地位的种种努力,业已证实是徒劳无功的。我实实在在地相信,在一种有如此缺陷的制度下,最高法院既没有一种必不可少的活力、分量和尊严,使其能够支持联邦政府,也不拥有它应该获得的、公众把它视为国家正义的最终保护者的那种信任和尊重。”

  这种情况的成因在于美国宪法第三条对最高法院权限的规定十分笼统,只有短短三款,远不及对议会和政府规定的那样详尽,而且,最关键的是,美国宪法当时并没有指明最高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此时的最高法院就像汉密尔顿评论的那样:“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行动……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

  然而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通过判决成功地向国家立法机构宣布,不仅宪法高于一切法律,而且判定法律是否违宪与立法机构无关,只有最高法院才是一切与宪法有关法律问题的最终裁判机构;向国家行政机构宣布,宪法的最终解释权属于司法部门,司法部门有权判定行政当局的行为和命令是否违宪。这样,最高法院拥有了司法审查权,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是“最终立法权”。

  不过马歇尔更加值得称道的是其背后的政治意识。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背景实际上是民主共和党与联邦党二党之争,联邦党本来占有着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的领导地位,但在1800年的总统选举和国会选举中一败涂地,让民主共和党控制了立法与行政部门,手上只剩下了司法部门。通过司法部门获取权力,就成了联邦党人的救命稻草一般,而这时马歇尔恰恰做到了这一点,即让最高法院获得了可以通过司法审查否决国会立法和总统行政行为的权力。此时民主共和党的领袖杰弗逊非常担心,“宪法欲使政府各协作部门之间相互制衡。但是,如果授权法官决定法律是否违反宪法,使法官不仅在司法部门的地盘自行其是,而且还在立法和执法部门的行动范围独断专行,那将使司法部门成为一个专制暴虐的机构”。尽管杰弗逊忧心忡忡,但出乎他意料之外的是,在马歇尔大法官的领导下,联邦最高法院自我约束,见好就收,并没有单纯从党派利益出发,凭借司法审查权与国会、总统拼个鱼死网破,频繁地否决新国会的立法,使最高法院成为“专制暴虐的机构”。在马伯里案之后的30余年,马歇尔法院再也没有动用过司法审查权,既维护了政治制度的稳定性,又树立了最高法院的权威。

  身为大法官一定要具有锐利的政治眼光,必须懂得审时度势。马歇尔大法官在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中的处理技巧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他处理政治问题的实用主义精神,该妥协时就妥协,并不随意动用自己的权力肆意妄为。然而说肆意妄为可能有点过,毕竟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比起政客之流,往往并非什么居心叵测之辈,但是说到审时度势,可能就不一定人人都能做得像马歇尔大法官那样登峰造极了。

  美国宪法第1条第9款第一项规定,在1808年之前,即在宪法生效20年之内,国会不得立法禁止进口奴隶的贸易。此条款起草时,联邦内共有13个州,其中7个州是自由州,6个州为蓄奴州,作为建国的一种妥协,自由州同意奴隶制在蓄奴州的存在。然而美国独立后,其领土不断地在扩张,1787年通过与英国的谈判获得了西北领地,1803年从法国购入了路易斯安那领地,接着又从墨西哥夺得了西南领地,并逐渐在这些领地上建立新州。至1819年,联邦内一共有22个州,自由州和蓄奴州同为11个,双方在参议院的力量势均力敌。就在1819年间,位于路易斯安那领地的密苏里地区要求以蓄奴州的身份加入联邦,如此一来,南方将控制参议院,北方遂极力反对,一时间闹得满城风雨。好在天无绝人之路,原属马萨诸塞州的缅因地区要求独立加入联邦,国会顺势同意其以自由州身份加入,以维系南北之间的平衡,为此,国会还专门通过了一部《密苏里妥协案》,对南北双方的势力范围作了划分,双方不得越界扩张。

  天意弄人,在这部法案通过后的第36年,最高法院受理了斯科特案,并以8比1的的绝对多数作了确认奴隶制存在的判决,然而最关键的是,最高法院第二次动用司法审查权,判决《密苏里妥协案》违宪,取消了南北双方的边界。如此一来,便等于最高法院承认奴隶制的正当性,并且奴隶制可以任意地向北方扩张。经此一判,最高法院失去了北方的忠诚,北方各州法院开始公开抵制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执法部门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再在北方严格执行逃奴追缉的法案。然而有问题就有解决方案,此时北方的共和党人积极行动起来,争取让林肯在1860年的总统大选中获得胜利,这样一来,林肯就能在任期内任命新的大法官以取代当时最高法院风烛残年的几位,占据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中的多数席位,从而推翻斯科特案的判决。然而南方岂有不识此道之理?虽然林肯具有温和主义的名声,南方仍然放出风声,如果林肯获胜,南方就将脱离联邦。

  历史已为人所知,林肯最终获胜,美国内战也最终爆发。然而要把内战爆发的全部责任推到最高法院有关斯科特案的判决上去,可能言过其实,当时具有决定性影响的是南北双方的经济背景。因气候和地理原因,美国南方形成了一种主要靠向英国和北方大规模出口棉花、烟草等农产品“创汇致富”的出口导向型农业经济,其原棉占据了英国棉纺工业80%的市场,而北方受气候限制只能发展工业。为了保护刚起步的民族工业,现今大肆鼓吹开放市场、自由贸易的美利坚合众国,当时通过世上最高的关税率筑起了保护性贸易壁垒。可是该制度深深地伤害了南方的出口型经济,致使其遭受其他国家的报复性关税。南方政客普遍认为,北方企图以高关税和废奴运动摧毁南方种植园经济,使南方沦落为北方的廉价原料产地。不管北方是不是这个想法,至少政客们的思路还是对的,南北矛盾就是不可调和的经济矛盾。

  然而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们似乎并不明白这个问题,仍然根据宪法规定财产权判决奴隶为个人财产,只能说他们是一群有原则的人,然而当时的世界并不需要这么有原则的人。北方的政客大肆宣扬南方的奴隶如何辛苦,但是他们的商人可以让童工工作十二小时以上。林肯总统发布了著名的解放奴隶宣言,当然,这是北方在快要输掉南北战争的情况下,之前他还讲过这样一段话:

  “我在这场战争中的最高目标是拯救联邦,既不是保全奴隶制,也不是摧毁奴隶制。如果我能拯救联邦而不解放任何一个奴隶,我愿意这样做;如果为了拯救联邦需要解放一部分奴隶而保留另一部分,我也愿意这样做。”

  根据这种情形,本文只能说,当时非常聪明的人,大概都不在最高法院吧。在此也不得不提杰克逊大法官的一句名言:

  “Wearenotfinalbecauseweareinfallible,butweareinfallibleonlybecausewearefinal。”

  放在这个案件背后,不知道又会有多少人愿意重新思考自己对这句话的理解呢?

  休斯大法官在任职最高法院之前,于1907年的一次演讲中感慨:“我们生活在宪法之下,但这部宪法是什么意思,确实法官们说了算。”可是,当休斯本人身在其位时,体会到“法官说了算”的巨大责任和沉重压力之后,他叫苦不迭:“我是多么讨厌写判决书啊!我宁愿出庭辩护,让别人去承担做出司法裁决的责任吧”。最高法院虽然看起来很平静,但正如霍姆斯大法官说的,这种平静只是暴风眼中的平静。

  霍姆斯大法官退休时,美国正处于30年代大萧条的谷底,这残酷的现实无情地粉碎了自由放任经济理论在人们心中的印象。美国人选择了罗斯福作为新一任的总统,因为他许诺要通过新政将人们从苦难中解救出来。此时,在民主党人控制的国会协助下,罗斯福毫不犹豫地通过了许多以救济、恢复和改革为核心的法案。这些法案损害到了一部分共和党人的利益,于是共和党人纷纷提起诉讼,一些官司打到了最高法院。保守的最高法院再次动用司法审查权,宣布诸多的新政立法违宪无效。

  不过罗斯福可不是好惹的,况且他的背后有美国的广大民众撑腰,虽然最高法院给予了罗斯福以重创,但民众却坚定地站在了罗斯福一边,在1936年的选举中再次投给了他绝对的多数票。有了民众的支持,罗斯福决定与最高法院斗一斗。鉴于当时9位大法官已有6位年逾古稀,罗斯福建议国会通过法律,规定只要大法官年逾七旬且任期超过10年,总统就可以加派一位新的大法官,最多加派6人。罗斯福希望通过这种掺沙子的方法,把自己信任的6人送进最高法院,以此来改组最高法院。

  罗斯福本人确实是行动派,一提出改组最高法院的方案后,罗斯福就开展了宣传攻势,大肆动员舆论对他的支持,大打民意牌,罗斯福指责说,“最高法院的所为所为已不是司法机构,而是制定政策的机构”,民选的国会正在努力使美国人民“免于灾难”,而最高法院“却要人们怀疑国会的这种能力”,他的责任就是“把宪法从法院中拯救出来,同时也把法院从他自身中拯救出来”。

  罗斯福的这种做法看起来似乎是荒谬至极,最高法院如此充满魅力的一个机构,大家又怎么会认同这样一个提议呢?如此认为的人都被狠狠地煽了一个巴掌,因为罗斯福的建议引起了全国性的大辩论,保守派攻讦说这是宪政的末日,就连民主党人自己也忧心忡忡:“假定有一个位反对总统,像罗斯福一样富有魅力、能言善辩而不可抗拒,而他又决定用他很容易称之为紧急理发的法律来删削《权利法案》,那么,我们就得由这位阎王摆布了”,当然,确实存在这种可能性,只是需要美国人民生活在更惨的环境中罢了。

  后来罗斯福的改组建议还是失败了,因为最高法院改变了态度。在西岸旅馆诉帕里什案中,最高法院以5比4的票数确认规定最低工资的法律有效。当时首席大法官休斯和布兰代斯大法官在内的四名大法官都倾向于支持最低工资法,也有四位大法官倾向于反对最低工资法,问题的焦点就集中到了欧文·罗伯茨大法官身上。虽然罗伯茨大法官在半年前与保守派站在一起,投票反对了纽约州的最低工资法,但是全国对此案发表评论的344家报纸中,只有10家赞成了这一判决。罗伯茨大法官在纠结犹豫了一夜之后,最终选择了自由派,投票赞成支持最低工资的法律有效,避免了与罗斯福更大的冲突,从而也避免了一场宪政危机。现在看来,虽然经济理论的对错是非难解,但是顺应时代的潮流与人们的期望不失为最高法院的明智之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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